第一条 总则
为帮助品德良好、家境贫寒、学习刻苦的学生,解决其在学期间生活上的困难,鼓励其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毕业后报效祖国,成为国家栋梁之才,依据《同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预科生),依据《同济大学助学成才服务对象认定办法》认定的助学成才服务对象。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校控帮困助学基金。
第四条 资助标准
按照学校当年的预算,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助学成才服务对象人数确定。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的助学成才服务对象),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 资助方式、考核标准及获助学生的资格审核
1.资助方式: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学校定期对获助学生考核,考核合格继续资助。
2.考核标准:获助后学籍状态、家庭经济情况没有特殊变化,每学期考核一次。
3.资格审核:学校定期调查,发现经济状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发现学习不努力,品行不好,违反学校纪律,受学校处分的获助学生,将终止其助学金。另外,家庭经济情况有所好转,可视情况降低助学金额或取消助学金,获助学生也可自行申请降低或取消助学金。
第七条 申请、评审办法
1.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助学成才服务对象的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交到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公示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汇总各学院的资助学生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确定资助名单。
第八条 财务独立核算的学院可参照此细则,设立相应的助学金,经费由学院和学校财务统筹解决。
第九条 附则
本细则自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大学生成才助学金评定细则》(同济学〔2016〕22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