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规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及《同济大学章程》精神,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规范操作,切实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根据经办银行的不同,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指学生在学生生源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要求由县级资助中心与相关经办银行实施,学校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学籍信息、续贷、毕业还款确认。
第三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系指学生在学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国银行和学校共同实施。
第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册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
第六条 贷款申请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2.品德优良,诚实守信,承诺正确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无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成绩合格,能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性质、定额、期限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是银行向借款学生发放的由国家财政贴息,用于借款学生支付在校就读
所需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包含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贷款金额(本
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限额以下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3.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4.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5.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第八条 申请贷款程序及发放方式
1.借款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二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审同意后领取《国家助学贷
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按要求填妥表格连同以下材料在15日内上交学校;
(1)借款学生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
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借款学生本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3)经学生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学校接到学生递交的材料后,对书面申请内容及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送至
经办银行审批;
3.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定贷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经办银行审核批准放贷学生名册
和款项,由经办银行通知学校;
4.国家助学贷款的款项直接由经办银行划入学校指定的银行帐户。学校财务处根据学生的缴费情况将贷款划入借款学生所持有的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帐户中。
5.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方式。
第九条 贷款的还款方式和时间
1.借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学生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自动从其在该行开立的个人帐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2.借款学生毕业后,其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自该日起借款学生自行按月偿还贷款利息。贷款本金偿还借款学生可自主选择毕业后36月内任何一个月起开始,也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3.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学校学生处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4.借款学生有中途辍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本息;
5.借款学生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本息。
第十条 贷后管理
1.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按经办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
续;
2.借款学生出国(境)留学、定居等,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
理相关手续;
3.中途辍学、退学、休学、停学的借款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应主动向学校说明,并有学校通知经办银行,在离校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需转学的借款学生,必须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5.借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以便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取得联系;
6.借款学生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帐户因遗失或帐号更改,应主动通知经办银行;
7.学校建立借款学生信息库,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8.经办银行有权将借款信息和还贷情况记录在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9.借款学生未按还款协议在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属违约行为。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规定精神,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四章 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一条 毕业后去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同济学〔201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