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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STUDENT WORK

同济大学助学成才服务对象认定办法
发表时间:2019-09-0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认真做好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要求和《同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认定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助学成才服务对象即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助学成才服务对象,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预科生)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助学成才服务对象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助学成才服务对象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认定机制,相关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作为秘书单位)领导、监督全校助学成才服务对象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作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助学成才服务对象认定工作,并于每学年初公布认定工作方案;
(三)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的成员名单应报学生处备案;
(四)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且不少于1人,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三章 认定等级及标准

第五条 学校相关单位在认定助学成才服务对象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上海市、学生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条 认定助学成才服务对象时,符合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预科生),根据个人及家庭情况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助学成才服务对象、二级助学成才服务对象。符合认定条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划分等级,统一认定为研究生助学成才服务对象。

第七条 认定标准参照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上海物价水平、我校收费水平及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由同济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在每学年的认定工作方案中公布。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助学成才服务对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程序包括:
(一)提前告知。学校和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助学成才服务对象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学校和学院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根据认定标准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和学院将助学成才服务对象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及名单汇总、建档、备案,学院将学生的申请材料及民主评议材料汇总、建档、备案,均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为止。

第九条 认定助学成才服务对象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条 学校和学院应建立助学成才服务对象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学期根据助学成才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认定精准度,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一条 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和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助学成才服务对象认定工作实施细
则》(同济学〔2018〕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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