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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STUDENT WORK

同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9-0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依据《同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交流交换生参照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同济大学勤工助学活动以“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为秘书单位)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为学生资助管理的专门机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1.积极挖掘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整合校内外资源,建立勤工助学基地,积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尽可能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
2.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3.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4.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5.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法纪教育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6.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7.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8.其他有勤工助学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其中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1.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校内公共服务等为主。
2.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开办勤工助学实体项目,积极鼓励学生开展以校内公共服务为目标的创新创业与勤工助学相结合的项目。
3.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寒暑假期间,各单位可根据部门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勤工助学时间。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合理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量,杜绝学生勤工助学超工作量的情况出现,保证学生正当权利。
4.校内各单位在合理计算学生工作量的基础上,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5.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一般于每学年末统一受理,每学期初实施微调;临时岗位设置申请于用工前5个工作日受理。
6.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和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勤工助学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1.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2.校外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3.校外单位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并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4.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均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从事勤工助学中介活动。学生私自到社会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严禁身份不明的人员和单位擅自来校招聘大学生,未经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同意,招聘和商务广告一律不得进校,一旦发现,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校外勤工助学设置申请根据岗位发布时间受理。
6.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经学校授权,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等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考核及酬金支付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每学年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事项,对一经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特殊岗位实施持证上岗,做好工作记录,核定学生工作量,备存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实行考核不合格淘汰制。用人单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可予以解聘,在当月末或次月初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淘汰勤工助学不合格学生,并于次月聘用优秀学生充实岗位。

第十九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一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结算标准以小时为基本单位。学校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浮动设置计酬标准,具体情况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
法》(同济学〔201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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